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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婚姻家庭领域常见法律问题汇总

作者:小编 日期:2024-02-15 16:28:54 点击数:

  私人财富管理|婚姻家庭领域常见法律问题汇总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民法典》保护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总之,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会对受害方造成严重的伤害和损失。因此,我们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来惩治违法者。

  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结婚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申请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一方没有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隐瞒重大疾病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之一。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即使是非婚生子女也拥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上文提到的“上户口的权利是一种基本权利。宪法对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不能剥夺或限制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权利。”是对这一法条的最好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扶养义务。如果对方拒绝扶养,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支付相应的赡养费。

  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没有条件限制。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服务机构或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分割,而不是简单地将所有财产平均分配。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如女方、儿童等的利益。

  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达成的关于财产归属和管理的协议。以下是一些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的相关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夫妻双方达成财产约定,并且该约定明确规定了财产的归属和管理方式,那么这些约定就应当优先适用,而不是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不排除法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死亡时,其遗产应由合法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也就是说,即使夫妻双方达成了财产约定,当其中一方死亡时,该方名下的财产仍然可以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乐鱼官方网站

  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仅限于夫妻之间。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协议,其效力不应扩展到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将财产约定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事业,那么这个约定就不适用于其他家庭成员。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在不同的情况下会有所不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不强制要求所有夫妻都订立财产协议,对于没有签订财产协议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和处理。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是关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规定。第1067条第2款内容相较于原《婚姻法》第21条第3款,将履行赡养义务的主体由“子女”调整为“成年子女”,将请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主体由“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调整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本条内容以《民法典》第26条为基础,又将第26条规定的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落至实处。

  《民法典》第1064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为新增条文,其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修改而来。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条内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

  《民法典》第1075条关于兄弟姐妹扶养义务的规定,与原《婚姻法》第29条相比,除将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以及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分作两款分别规定之外,在具体内容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动。

  《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对探望权的中止作出了规定,即当发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在原《婚姻法》第38条中,该规定表述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条删除了“的权利”三字,避免产生被中止的是探望权的权利本身的误解。

  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也就是说原则上儿媳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女婿不能继承岳父母的遗产,《民法典》通过规定限制条件,例外地赋予对公婆、岳父母无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却在事实上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权利,具有法律和道德上的正当性。

  《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第1137条系在原《继承法》第17条第4款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了录像遗嘱,并对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民法典》顺应当今社会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甚至智能手表、智能眼镜等设备都自带强大的拍摄功能,当事人利用上述设备可以自由录制被继承人设立遗嘱影像的时代发展趋势的体现。随着网络技术普及,电子数据讯息发展,录音录像遗嘱将会成为非常重要的遗嘱形式。

  无人继承遗产是指在没有遗嘱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因被继承人死亡而产生的财产转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

  归国家所有: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可能会将无人继承遗产收归国有,以保护公共利益。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为了防止遗产落入少数富有的继承人手中,导致社会不公和经济失衡。

  归公益机构所有: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会将无人继承遗产捐赠给公益机构或慈善组织,用于教育、医疗、环保等公益事业。这些机构可以从中获取一部分资金作为运营费用,并将剩余的部分用于其他公益项目。

  归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所有:在某些情况下,死者生前所在的单位可能会接管无人继承遗产,并将其用于弥补职工的损失。这种做法在一些国有企业中比较常见。

  归近亲属所有:最后一种情况是,如果死者的近亲属没有得到适当的分配或者已经失去了继承能力(例如:配偶已经去世),那么他们的权利可能会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近亲属可以通过协商或其他合法途径来获得无人继承遗产的所有权。

  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清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许多法律和道德方面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相关规定:

  税收减免:某些国家和地区可能有针对遗产税的税收减免政策。这些政策可能允许个人在生前通过捐赠等方式减少他们的遗产税负担。但是,这些政策的具体适用条件和范围因地区而异。

  债务优先权: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了债权人在偿还债务时的优先级顺序。例如,如果一个人有未清偿的债务,那么他的遗产可能会首先用于偿还这些债务,而不是支付其他费用。

  遗嘱和信托安排:为了解决遗产分配问题,一些人可能会选择在生前设立遗嘱或者信托计划。这些安排可以指定遗产的分配方式,包括如何处理债务等事项。

  社会责任:有些国家和地区要求人们对其在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负责。这意味着即使一个人去世后留下了大量的财产,其继承人也应该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地使用这些财产,以体现对社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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